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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贩养吸”案件的缴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发布时间:2013-02-17

  我们不应机械地理解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的规定。笔者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于该条的理解,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查获的毒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贩卖过或准备用于贩卖,按照《纪要》的规定将这部分所查获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贩卖过或准备用于贩卖,仅根据其查获的毒品数量来推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同时应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观点来加以分析、判断,如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应可根据《纪要》的规定来予以认定;3、对于查获的毒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贩卖过或准备用于贩卖,且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则不能推断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故不应将这部分毒品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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