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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与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发布时间:2015-09-14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比上述两个条款,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核心 “修改”之处包括:一是行为由“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境内非法买卖”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进出境”,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两行为;二是最高“刑期”方面,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刑格”方面,由“两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三个”量刑幅度;四是在量刑幅度方面,表述由“数量大”修改“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是关于共犯问题的《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由“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修改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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